昨日,记者从市社会事业保险管理局获悉,全市工伤保险待遇全面上调,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等增发待遇月底全部补发到位。
按照规定,本次全市调整范围为2008年12月31日前开始按月享受并在2008年12月仍在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享受抚恤金待遇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其中,以1996年10月1日为限,相关人员工伤待遇将分两类标准上调。
调整一: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工伤人员。一级伤残~六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伤残津贴分别上调177元、167元、157元、147元、137元、118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当中,配偶抚恤金每人每月上调79元(配偶是孤寡老人则为98元),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上调59元(其中孤寡老人和孤儿为79元);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标准,分别每人每月上调98元、79元、59元。
调整二:1996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发生的工伤人员。一级伤残~六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伤残津贴分别上调161元、152元、143元、134元、125元、107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当中,配偶抚恤金每人每月上调72元(配偶是孤寡老人则为89元),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上调54元(其中孤寡老人和孤儿为72元);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标准,分别每人每月上调89元、72元、54元。
按照规定,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增发各项待遇于7月31日前发放到位。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对已确认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老工伤人员,此次调整增加的伤残程度为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