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将有医疗工伤综合保险。8月14日,记者从沈阳市大学生就业工作调度会暨医疗保险扩面工作会议上了解到,由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沈阳市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将由用人单位按月申报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该项规定已开始实施。
30日内给农民工“上保”
只要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应该是该政策的享受者。“所称农民工,是指具有农业户籍,符合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并与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劳动部门解释。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应当在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30日内,到本市医疗、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医疗工伤综合保险费,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核定征收。
农民工不用掏腰包
农民工享受的“医疗工伤综合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月申报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据了解,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1:1的比例,分别计入农民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基金单独建账,单独管理。计入比例可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农民工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工伤费用,分别由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享受哪些保险待遇
参保的农民工享受的是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只是没有个人账户,不享受门诊特病待遇。农民工应当自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参保缴费后次月1日起,享受下列保险待遇。
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的农民工因病危住院治疗,符合沈阳市城镇住院医疗保险统筹规定支付范围(包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均纳入农民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住院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个人自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此外,如果参保的农民工在缴费期间回家乡探亲时患病住院的,也可参照沈阳市异地安置人员就医政策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如果参保农民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