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把调整社会保险相关政策、降低社会保险享受门槛、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课题,加强调研,并于近日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南宁市劳保局及时对2009年度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其中1-4级工伤伤残津贴人均月增加199.08元,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从1075.50元提高到1274.58元;工伤护理费人均月增加85.46元,调整后月人均护理费从461.72元提高到547.18元;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月增加76.11元,调整后月人均抚恤金从411.20元提高到487.31元。
目前南宁市大部分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后的待遇已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