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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6日,记者从南宁市劳动局获悉,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该局今年8月以来,对2009年度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
其中1~4级工伤伤残津贴人均月增加199.08元,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从1075.50元提高到1274.58元;工伤护理费人均月增加85.46元,调整后月人均护理费从461.72元提高到547.18元;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月增加76.11元,调整后月人均抚恤金从411.20元提高到487.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