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政府网24日新闻稿,《国务院关於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修改后的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实现共亡补助金同命同价,补助标准也有大幅提高4-5倍。
据悉,原《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