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天津市从1月1日开始,提高在职和退休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和待遇标准。其中在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最低每月不能低于1544元。
近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提高了在职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标准。具体标准是,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60元,二级伤残250元,三级伤残240元,四级伤残230元。其中规定本市在职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每月不得低于1544元,低于此标准的提高到1544元;此次调整范围是2010年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支付渠道是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的《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员工伤待遇的通知》中,规定2010年年底前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80元;二级伤残70元;三级伤残60元;四级伤残50元。支付渠道是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