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天津市人力社保局获悉,日前天津市出台过渡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新标准提高了两项待遇标准,并将三项待遇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预计全年因待遇调整因素将增加工伤保险基金支出2.1亿元,受益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达1.6万余人。
过渡性标准按照新《条例》规定,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调整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按照伤残级别分别增加1-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本次待遇调整涉及待遇项目均是指2011年1月1日起发生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支付的工伤待遇。对于今年以来已经发生的上述待遇,符合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付。根据新《条例》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跨统筹地区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需由市政府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