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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职工退休后确诊职业病可算为工伤

作者:王端鹏  来源:济南日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7月15日

    经过国务院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14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根据通知,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该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工伤保险基金有何用途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经确认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遭遇工伤如何申请认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按照规定时限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其中,用人单位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申请人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

    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其中,不予受理决定中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事实依据并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方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工伤鉴定后职工有何权益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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