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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伤保险新条例:上下班途中遇交通意外算工伤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2月28日

  上下班途中遇交通意外算工伤
  新条例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提高至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0年度中国城镇居民全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也就是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最高可获赔38万左右。
  新条例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 “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新条例建立了工伤康复管理制度。规定了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工伤康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在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切实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康复权益。
  新条例更好地保障了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待遇权益,规定了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次日起工伤保险关系生效,而不是要完成缴费之后才生效。
  根据新条例,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需要护理而单位未派人护理的问题,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值得关注的是,新条例对工伤认定的范围进行了调整,首次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次修订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劳动能力鉴定等内容也作出了具体规定或者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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