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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人社局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发出通知,为切实保障合肥因工致残人员、因工死亡供养遗属的基本生活,调整201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遗属的待遇标准。调整的3项待遇从2011年7月起计发,于2011年12 月31日前补发到领取人的市邮局存折上,请查收。 另悉,2012年1月恰逢春节,上述3项待遇提前10天发放,1月15日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