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新修订的《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正式实施。云南省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纳入统筹,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全覆盖,也化解了公务员工伤保险制度不统一导致待遇偏低的问题。
新《办法》中除了扩大公务员参保范围外,还进行了一个调整,即特殊情况的工伤待遇计发基数调整。为解决职业病潜伏期较长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受伤较早的1—4级工伤职工死亡后,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偏低的问题,采取可选择以本人工资、伤残津贴、养老金其中一项标准为计发基数。
此外,根据新《条例》授权,明确16个州市从当年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10%建立储备金,储备金达到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总量的15%时不再提取。当遭受重大事故导致发生非常规支付时,优先使用储备金,储备金不足以支付的,由统筹地区政府垫付,以不影响其他伤残职工及供养亲属的正常待遇支付。
依据新《条例》授权,5—10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两项待遇将在原《实施办法》标准基础上相应提高。即5—6级、7—8级、9—10级的伤残职工分别增加3个月,2个月,1个月的本人工资。
为了规范工伤认定工作,依据新《条例》,还明确了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在单位食堂就餐造成的急性中毒抢救治疗;受用人单位指派到疫区工作感染疫病;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意外伤害;单位指派出差期间受到意外伤害情形,均按照工伤处理。
此外,对超过法定时限提出申请,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管辖权,或者未得到委托受理等四种情形,将不予受理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