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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