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负责本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加强对恶劣天气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处置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并通过本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指导辖区高速公路运营企业与具备资质的社会救援机构建立应急联动救援机制,协调规范应急联动救援施救费用、经济补偿等事宜,保障联动救援机制有效运转。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高速公路恶劣天气联动处置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对联动处置个案进行责任倒查。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对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实施交通安全的动态预警和应急处置,全省高速公路路网交通安全指挥调度,实施交通疏导、管控等应急措施,防止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组织对道路交通事故起火车辆进行扑灭;对危化品泄露事故进行封堵、现场控制,协调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实施转运;对事故车辆进行切割,救助受困人员。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组织高速公路运营企业调集人力和施救设备,保障全省高速公路交通畅通。督促高速公路运营企业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加强对道路安全设施的完善、维护;加强对突发事件的动态预警,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实施应急交通管制。
省气象局负责恶劣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协助开展对道路交通安全影响评估,并提出对策建议。
高速公路运营企业负责对其运营路段预警信息发布设施的建设,保障所属的通讯、监控等管理系统正常运行;配备一定数量、等级的应急救援设备,储备应急物资,及时组织对运营管理的高速公路灾害和突发事件现场进行清障施救,及时、有效地维护、恢复交通;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及时修复被损毁的道路及其设施,按照规范完善道路机电系统设施;会同当地政府为滞留在高速公路上的司乘人员提供食品、饮水等生活保障。
省路警联合指挥中心根据省编办批复的职能,履行恶劣天气高速公路应急处置的相关职责,加强对联动处置信息的报送和传达,落实联动指挥要求,对联动处置工作进行动态跟踪调度。
四、应急指挥与协同
1. 健全指挥体系。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应急指挥机制。恶劣天气影响超出一市区域范围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通行的,启动省级联动应急指挥机制;受恶劣天气影响高速路段在同一市行政区域的,启动市级联动应急指挥机制(报上一级指挥中心备案)。本级联动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到达指定指挥位置,启动本单位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落实人员、装备、物资等。启动预案后,各单位要迅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签订协议的社会联动企业做好机械装备调度支援工作。因恶劣天气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车辆严重拥堵时,所在地路警联合指挥中心应立即派出现场指挥组到实地,实施与一线的联动指挥。
2. 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指挥。省、市、县公安机关应建立恶劣天气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指挥机制,加强属地公安机关多警种协同联动,明确相关警种间的联动协作,发挥整体作战优势。
3. 应急措施。根据恶劣天气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影响程度,采取限制车速、压速带道、主线容留、路外分流等多种措施,进行合理分流疏散;必要时,对省内高速公路交通实行限时封闭。需要关闭省际高速公路入口时,由省级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协调实施。
4. 协同措施。交通运输部门应组织人员、装备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实施交通管制。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及时调用应急物资、设备,启动应急联动救援工作机制,对恶劣天气造成的路面积雪、结冰等进行融雪、除冰,对事故车辆进行施救、清障,保障、恢复道路正常通行。
5. 气象措施。利用高速公路气象监测预警平台,加强对高速公路沿线气象信息的动态监测和分析研判,适时增加预报预警发布频次,并部署下级气象部门开展监测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