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列》、《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合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年度考核。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和任务,每年下达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实施细则。
第五条 目标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管理台帐、实地检查等方式,由考核组对照目标考核细则进行评分。坚持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实施延伸考核。对阶段性工作及时组织考核,列入全年分值,将乡镇(街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作为评价政府和部门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分为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事故控制目标实现情况、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三个方面。
(一)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内容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责任制建设、工作部署和落实、基层与基础工作落实、资金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九个方面。
(二)事故控制目标实现情况。内容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相对控制指标、较大事故起数控制指标等三个方面。事故指标考核以经核实后的事故统计数据为准。
(三)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实施细则规定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第七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占40分,事故控制目标实现情况占30分,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占30分。在安全生产方面获得国家部委和省、市政府表彰的给予加分。
第八条 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被考核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或两次死亡3-9人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二)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非道路交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省、市挂牌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市政府交办的确定为否决项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 目标考核结束后,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形成考核报告,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考核结果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单位,同时抄送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
第十一条 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
对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合肥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合政办〔2006〕26号)同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