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皖政〔2012〕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市、省直管县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市、省直管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省消防安全委员会牵头,省公安厅会同省综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安全监管局等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组每年3月底前完成对各市、省直管县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工作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
第五条 消防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内容分为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
第七条 考核程序:
(一)考核准备。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根据年度工作实际制定并公布考核方案(附实施细则)。
(二)各地自评。各市、省直管县总结上一年度消防工作情况,对照考核方案进行自评,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自评情况上报省消防安全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