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4号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及公路附属工程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五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主管全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按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
(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试验检测设备质量情况;
(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
(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第七条 市交委和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质监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质监机构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事项范围内实施公路质量监督工作,并接受上一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
未设置专职质监机构的区县(自治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有专职或兼职质量监督人员,并接受上一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及工程监理、检测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二)参与制定本辖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检测工作的有关管理制度;
(三)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对监理、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的建立健全与运行情况,施工、监理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试验检测方法、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试验检测数据和结论是否真实、可靠;
(五)对实施质量监督的公路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查,对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抽查;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分析工程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六)对实施质量监督的公路工程项目进行交工质量检测(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和竣工质量鉴定,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意见和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