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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6月28日

重庆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 文 号:渝办发[2010]171号
发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0-06-28
实施日期:2010-06-28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落实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治超工作中的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原交通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长效治超工作责任机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为加强对治超工作的协调指导,在重庆市畅通工程领导小组下设重庆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治超办),市交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公路局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市公路局,由市交委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市公路局主要领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也应设置相应的治超工作领导机构和办公室。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建立长效治超工作责任机制,明确治超工作责任,落实治超工作经费,并对治超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治超工作责任得到落实,推动全市治超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 治超工作按照政府组织领导、交通部门牵头、有关部门联动的原则进行。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治超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治超工作。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治超工作的牵头组织,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的牵头组织,其所属的路政(公路)管理机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治理工作。

  全市各级经济信息、公安、工商、质监、安监、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超工作的联动配合。

  第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治超工作职责:

  (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治超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狠抓工作落实,突出工作实效。

  (二)加强对区县(自治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治超办)的领导,确保人员、经费、责任到位,并建立健全治超工作督查、信息反馈、目标考核、责任追究等相关工作制度。

  (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有关部门治超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涉及过错责任的本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并予以责任追究。

  (四)将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运行等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保障治超工作有效进行。

  (五)区县治超办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实际,负责组织、协调治超工作和日常管理。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整改措施,及时报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上报相关治超报表及治超信息,并于每月最后一周星期三前将本区县(自治县)当月超限运输车辆违法记分汇总情况报市治超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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