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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09月07日

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发 文 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发布单位: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已于2005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3月31日


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勘察设计市场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依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从业资质和资格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和资格证书。

  施工图审查机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合并、分立或者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申请领取资质和资格证书。

  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变更名称、地址、合伙人、股权、法定代表人或者技术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未单独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对外报审、发送勘察设计文件。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并按要求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监督管理。

  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承接业务的,其出具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外发出和报审的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及其变更必须加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勘察、设计文件专用章。

  第九条 鼓励建设单位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承包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优化咨询。

  使用国有资金或者政府融资的大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对承包单位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优化咨询。

  承担勘察、设计优化咨询业务的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报酬,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方案优劣和业绩、信誉等条件公开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并依照国家及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规定的收费标准协商确定勘察设计费。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勘察、设计单位合理的勘察、设计周期。

  第三章 勘察设计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依据和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依法批准的建设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规范;

  (四)有关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五)勘察、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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