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自治区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详见表1)应当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生产企业新建独立生产线或者搬迁原有生产线的建设项目;
(二)生产企业新设置危险品总仓库区或仓储设施,经营企业新设置仓库区或仓储设施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新增产品品种、提高产品危险级别或改变工艺方法,需要增设(或减少)工(库)房及相应安全设施的建设项目;
(四)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项目。
第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可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监督管理意见和要求:
(一)生产、经营企业为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不新增建储存仓库,仅对仓库区安全设施进行配套建设的项目;
(二)生产企业为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不扩大生产能力、不新增产品品种、不提高产品危险级别、不改变工艺方法,依照相关标准规范规程要求增加配套设施建设或只对原建(构)筑物进行改造、维修的项目。
第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职责:
(一)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三)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第四条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并参与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六条 建设项目在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第七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向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详见附表2);
(二)建设项目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的证明文件;
(三)建设项目经过批准的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选址与周边建筑物、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证明文件;
(五)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设计资质证明材料;
(六)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七)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包括:厂(库)区四邻图、厂(库)区总平面布置图(比例尺1:500或1:1000)、工艺流程图、工艺设施布置图、工厂供(变)配电图、厂(库)区道路布置图、给排水系统设计图、工(库)房(土建工程)设计图、消防设施设计图、防雷设施设计图及防雷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防静电设施设计图、防护屏障设计图和电气安全设施设计图;
(八)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九)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正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等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