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较大事故)查处工作进度,依法做好事故调查工作,及时落实事故责任和处理责任者,吸取事故教训,促进事故防范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的挂牌督办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安委会负责全区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办挂牌督办事项。
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较大事故查处督办事项,设区市安委会办公室综合承办本市较大事故查处督办事项,本级有关部门承办涉及职责范围内较大事故查处督办事项。
第四条 较大事故查处存在以下情形的,自治区安委会实行挂牌督办:
(一)较大事故发生后,设区市人民政府5日内未组成事故调查组,履行事故调查工作职责的;
(二)事故调查组未按规定时限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
(三)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未在规定时限内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
(四)有关部门未按政府批复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的;
(五)事故调查结论失实或者存在其他错误的。
第五条 自治区安委会挂牌督办较大事故查处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自治区安委会领导审定同意后,以自治区安委会名义向设区市人民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在广西日报、自治区安监局网站等媒体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