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煤矿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图纸: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采矿许可证副本(验原件留复制件);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4.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室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专业工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复制件);
6.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国有重点煤矿各专业副总以上领导、国有重点煤矿采区井及地方煤矿一正四副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机电、技术副矿长);
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8.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
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B级以上);
11.具备资质的煤矿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煤矿主要通风机、主提升绞车、固定空气压缩机和主排水泵四项设备检验合格的报告;
12.省级煤炭行管部门批复的本年度或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文件;
13.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14.井工煤矿通风系统图(露天煤矿边坡监测系统图);
15.矿山救护队资质证书或与有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四、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黑龙江省辖区内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须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报送两份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材料。由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对申请事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的种类和内容进行初审。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上报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材料经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初审合格后(填写《黑龙江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表》,以下简称《初审表》),一份申办材料由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存档,另一份申报材料连同《初审表》由煤矿企业报送至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许可大厅,提出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的申办材料统一使用A4型纸张,装订成册,同时制作一份电子文档(其中申请书、初审表及各种证照、文件须以原件扫描制作JPEG格式的电子文档,其他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资料制作Word文档,通风系统图制作DWG格式的图形文件)报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十六条 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收到煤矿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处理(填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或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提出申请的煤矿企业向相应的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二)对申请文件、资料存在错误,但可以当场更改的,应当允许提出申请的煤矿企业经办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对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书面(填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提出申请的煤矿企业需要补充的内容和时限;逾期不告知的,则应当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受理日期为收到申请文件、资料的日期;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没有受理;
(四)对申请文件、资料齐全且符合本工作程序规定或者按照本条第(三)款书面告知的内容全部补正的,应当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受理日期为收到申请文件、资料的日期或者全部补正材料的日期;
(五)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一处、安全监察二处负责审核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由处室负责人决定是否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