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河南省电信公司员工伤亡事故报告与处理暂行办法

发 文 号:豫电信[2001]341号
发布单位:豫电信[2001]341号

中国电信集团河南省电信公司文件
豫电信[2001]341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电信公司员工伤亡事故报告与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电信分公司,省公司直属各单位:
《河南省电信公司员工伤亡事故报告与处理暂行办法》业经2001年7月20日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反馈省公司人力资源部。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河南省电信公司员工伤亡事故报告与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和研究伤亡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规律,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上的问题,采取积极的措施改善企业管理,减少人员伤亡,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伤亡事故报告与处理是对员工劳动过程中,由于工作原因导致的工伤事故进行登记、统计、调查、报告和处理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电信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伤亡事故的确定和划分
第四条 伤亡事故是员工由于生产和工作而发生的伤亡事故,或虽不在生产和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或劳动条件不良引起的员工伤亡事故(含急性中毒)。
第五条 因工伤亡事故包括下列情况:
(一) 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以及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二) 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技术改进中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三) 在生产工作环境中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伤害。
(四) 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丧失全部劳动能力。
(五) 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
(六) 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七)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丧失全部劳动能力。
(八) 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道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道路)、机动车辆事故造成负伤或死亡。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 员工由于下列况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1. 犯罪或违法;2.自杀或自残;3.斗殴;4.酗酒;5.蓄意违章;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伤亡事故的分类:
(一) 伤亡事故伤害程度分类:
1. 轻伤:指员工负伤后损失工作日1日及以上,低于国标105日的失能伤害;
2. 重伤:指员工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国标105日的失能伤害;
3. 死亡。
(二) 伤亡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 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 重伤及多人事故:重伤是指只有重伤而没有死亡的事故;多人事故是指一次同时伤3人及以上的事故;
3.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
4.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
(三) 伤亡事故的类别:
1. 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伤害;6.淹溺;7.灼烫;8.火灾伤害;9.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放炮;14.瓦期爆炸;15.锅炉爆炸;16.容器爆炸;17.中毒和室息;18.其他。
第三章 伤亡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七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对员工因工伤亡事故的登记、统计、调查处理和报告的准确性与及时性负责。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应积极组织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和物件的,要做出标志,并拍摄、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对发生死亡事故的现场,须经当地劳动、公安检察机关同意后才能挪动或清理。
第九条 轻伤事故,由生产科室(班组、队等)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全技术等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确定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重伤及以上事故,由单位负责人或由其指定的生产、技术、安全技术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必要时要请上级主管部门及司法机关参加。
死亡事故由各市分公司或省公司直属各单位报请省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地方安全生产部门、检察机关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重大死亡事故由省公司人力资源部报请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劳动工资部组织调查处理。
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事故,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处理事故时,要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以及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凡因忽视安全生产工作,未按责任制的分工行使职责,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技术和劳动纪律教育,未按时维修设备,未及时消除隐患,以至造成伤亡事故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凡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玩忽职守、违反劳动纪律或发现危害情况而不采取应有的措施,以至造成伤亡事故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对重大死亡事故责任者的处理,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伤死亡事故登记与报告
第十一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要立即报告基层单位领导,基层单位领导根据伤害程度和事故情况逐级上报。
第十二条 发生多人事故、重伤事故的单位,要将事故的概况(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负伤者的姓名、负伤人数和伤害程度)立即上报省公司人力资源部,并填写《中国电信集团员工因工伤亡事故登记表》(见附件一)。
第十三条 发生死亡事故须填写《中国电信集团员工伤亡事故报表》(见附表二),并在12小时内报至省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的一个月内(交通事故7天内),若有负伤人员死亡,发生事故单位应向有关部门补报。
第十五条 发生急性中毒事故(除死亡外)的,一律按轻伤统计上报,待治疗终结后,如有丧失劳动能力的,再补报为重伤。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执行任务过程中在生产区域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当月作为事故上报,待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再将伤亡、损失及责任情况书面报告省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十七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季度向省公司人力资源部报送《中国电信集团员工因工伤亡事故季报表》(见附件三)。
第十八条 各单位如有对员工伤亡事故隐瞒、虚报、漏报或者故意延迟不报的,一经查明,除责令补报外,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伤亡事故的审核与结案
第十九条 在事故发生一个月内,发生事故单位所在市分公司或省公司直属单位,应向省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当地安全生产部门报送《中国电信集团员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见附件四)并附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伤亡事故查清后,如有关方面对事故的分析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当地安全生产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由相关单位办理。如仍有不同意见,可报省公司人力资源部研究处理。
交通道路事故的判决处理,应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决定为准。各单位根据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大小进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应归档下列材料:
(一) 员工因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二) 员工因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及批复;
(三) 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四) 技术鉴定和检验报告;
(五) 物证、证言材料;
(六) 直接与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材料;
(七) 直接责任者的自述及检讨材料;
(八) 医疗部门对伤亡者的诊断材料;
(九) 发生伤亡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十) 处分决定及受处分者的认识等材料;
(十一) 与事故有关的通报、简报或文件;
(十二) 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单位、职务或职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电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