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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01日

湖南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

发 文 号:湘煤安监〔2010〕176号
发布单位:湖南省煤炭工业局
发布日期:2010-10-12
实施日期:2010-10-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理总局第33号令)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内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下同)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监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企业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企业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限煤矿井下安全、通风、采矿专业副总)。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
煤矿不得以工程承(转)包名义,由承(转)包方管理人员替代煤矿领导带班下井。
第六条  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带班下井领导对当班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管理部门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  带班下井
 
第八条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8次,其他矿领导带班下井次数不得少于主要负责人,具体下井次数由煤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硬性规定。
煤矿企业必须认真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每月底之前要制定出下月的领导带班下井计划(下井排班计划表),计划中必须明确每日每班带班矿领导的姓名和职务。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要在矿调度室公示,当天带班下井领导姓名、职务和照片要在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要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实行备案制。省煤业集团公司要制定所属煤矿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同时抄送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所属煤矿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报集团公司备案。其他煤矿制定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按安全监管隶属关系报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和盯守,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三)现场检查值班长、安检员、瓦斯检查员、通风工、放炮员、绞车司机、电钳工等重要岗位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四)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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