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按规定提交经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有关资料并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的同一台建筑起重机械应当由同一单位承担全过程安装(包括使用过程中的顶升、加节、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等)。建筑起重机械的安拆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安拆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包括使用过程中的顶升、加节、包括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等),负责安装的单位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报告,并向使用单位出具书面安全使用说明。严禁将未经自检或自检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家生产的标准节和附着。
第二十五条 安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委托安装、拆卸合同(协议);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自检和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应当履
行以下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建筑起重机械的设备基础施工资料,提供设备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负责设备基础工程的质量;
(二)查验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查验安拆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拆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
项施工方案,对按规定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的,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安拆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指定本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设备管理人
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情况;
(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安装完毕的建筑起重机械(包括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进行检验检测;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应当履行以下监理职责:
(一)查验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
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查验安拆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监督检查设备基础工程的质量并审查有关资料,签署设备基础施工质量验收意见;
(四)审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对按规定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的,督促使用单位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五)监督检查安拆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执行情况;督促使用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
验检测机构对安装完毕的建筑起重机械(包括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进行检验检测;
(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要求安拆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拆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相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第五章 检验检测及安装验收
第二十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并按规定组织产权(出租)、安装、检验检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安装验收。
使用单位应当与检验检测机构签订委托检验检测合同,明确
检验检测内容、要求、时限和责任等。
工程项目的同一台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包括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应当委托同一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禁止将未经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以及未经安装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加节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检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