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接收申请材料后,工作人员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时,应对照《申请材料形式审查记录表》(附表2)逐项填写形式审查情况,并按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于5日内以省安监局工作点名义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以省安监局工作点名义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
3、申请材料受理后,各省辖市安监局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以下资料报送省安监局:
(1)企业申请书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换证企业的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4)申请材料电子版光盘;
(5)《申请材料形式审查记录表》(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负责人同意并加盖省安监局工作点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6)以省安监局工作点名义出具的行政许可文书(加盖省安监局工作点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省辖市安监局向省安监局报送企业申请材料时,由工作点直接报送或邮寄。
(三)审查和决定。
省安监局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