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查中,对申请材料有疑问、需要进行现场核实的,工作人员制发《现场核查通知书》,委托企业所在地省辖市安监局进行现场核查:
(1)省辖市安监局指派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可聘请化工安全专家参加;
(2)现场核查的内容为省安监局出具的《现场核查通知书》载明的事项;
(3)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现场填写《现场核查意见书》,如实记录现场核查情况,由核查人员签字,并交被核查单位签字确认后,加盖被核查单位公章;
(4)省辖市安监局根据现场核查情况,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由分管负责人同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上报省安监局。
2、省安监局根据审查情况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企业申请材料符合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许可,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许可,颁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1)申请材料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
(2)发现提交的申请材料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
(3)发现申请材料中反映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未完成整改的。
3、许可文书或证书制作完成后,省安监局通知企业所在地省辖市安监局集中领取。省辖市安监局领取后应及时通知企业领回,领取许可文书或证书时,交接双方经办人应签字确认。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一)定期公告和通报。
每年1月、7月底前,省安监局向社会公布并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监部门通报前6个月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情况,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许可证号、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限。
每年1月15日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告上一年度全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应予以注销:
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期或换证的;
2、企业依法或自行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
3、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行政许可决定被撤销的。
其中,属于第2种情形的,企业所在地省辖市安监局应及时将应予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等上报省安监局,办理注销手续。属于第1、3种情形的,省安监局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注销情况应及时公告、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