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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5日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 文 号:苏公规【2010】2号
发布单位: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0-10-15
实施日期:2010-11-20

  第五节  消防控制室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统一管理人应当制定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

  消防控制室应有消防泵、配电装置、排烟(送风)机等重要消防设备安装房间的钥匙,并确保火灾时能及时、顺利开启,应配备方便巡查、确认火灾所需的通讯、视频以及初起火灾扑救所需的个人防护、破拆等设备器材。

  第二十六条  消防控制室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取得国家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

  (二)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三)保证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保证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保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状态;

  (四)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五)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六)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统一管理人、使用人。

  第六节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统一管理人应当对高层建筑内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单位用火管理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划定禁火区,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严禁在建筑内部、附近燃放烟花爆竹,禁烟场所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吸烟区。

  (二)需进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许可证,按照定人、定点、定措施的要求,确保:动火操作人员具备动火资格;动火监护人到位;动火地点具备动火作业条件;焊、割器具及电、气源等符合安全要求;灭火器材等防护措施到位;动火作业结束后,认真检查清理作业现场,不留火种,关闭电、气源,并加强巡查。

  (三)电气线路、开关、插座、配电箱、灯具等敷设安装符合要求,大功率用电设备使用符合要求,无私拉乱接及违规使用电器设备等现象。

  (四)使用燃气管道供气,应当符合GB 50028的相关要求,燃油、燃气管道阀门及用具完好,无泄漏。

  第七节  防火检查、巡查、自查

  第二十九条  统一管理人应当至少每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存档备查。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至少每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管理措施及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五)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八)员工消防betway必威官方网站 掌握情况;

  (九)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十)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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