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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5日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 文 号:苏公规【2010】2号
发布单位: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0-10-15
实施日期:2010-11-20

  第三十条  统一管理人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存档备查。高层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的防火巡查应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高层建筑内的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还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四)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五)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一条  高层建筑内的单位员工应每日进行岗位自查,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三)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四)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八节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二条  高层建筑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向使用人或统一管理人报告,由使用人或统一管理人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并落实整改资金。整改期间应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责任人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使用人或统一管理人,由使用人或统一管理人组织验收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四条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使用人或统一管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九节  消防宣传教育

  第三十五条  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六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betway必威官方网站 ;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betway必威官方网站 ;

  (五)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六)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和统一管理人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宣传工作:

  (一)在人员主要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位置、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等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

  (二)编印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等宣传消防安全betway必威官方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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