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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5日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 文 号:苏公规【2010】2号
发布单位: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0-10-15
实施日期:2010-11-20

  第三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八条  统一管理人应根据高层建筑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组织机构和任务分工,组织机构包括组织指挥和通讯联络组、灭火行动组、疏散引导组、安全救护组、现场警戒组;

  (二)报警、接警处置、通讯联络程序和措施;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九条  统一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演练后及时修订、完善方案。

  第四十条  统一管理人应在每个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第四十一条  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第四章  火灾事故处理

  第四十二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1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应急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一)靠近火灾报警按钮或电话附近的员工,立即摁下按钮或拨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值班人员;

  (二)靠近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三)现场员工迅速引导人员疏散。

  第四十三条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分钟内形成第二灭火应急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一)消防控制室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同时,报告统一管理人;

  (二)统一管理人迅速展开指挥,召集各行动小组按程序实施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三)通讯联络组迅速通知员工赶赴火场,并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四)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建筑内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火灾;

  (五)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疏散现场人员;

  (六)安全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七)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第四十四条  火灾发生后,统一管理人应组织保护火灾现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主动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协助火灾调查。

  第四十六条  统一管理人应当对火灾事故发生因素进行全面分析,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章  奖惩

  第四十七条  高层建筑内的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业主,是指高层建筑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使用人,是指使用高层建筑房屋的业主或承包、承租、受委托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统一管理人,是指对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的机构,可以是业主自行确定的管理机构,或者是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四)消防共用部位,是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避难层(间)等。

  (五)共用消防设施,是指高层建筑的防火分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等公共设施及其配套使用房屋。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11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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