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和《江苏省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苏安〔2010〕1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都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事故都必须认真调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条 市安委会对较大以下生产安全事故实行挂牌督办制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事故查处挂牌督办范围:
(一)一次死亡1-2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
(二)一次死亡3-4人的道路交通、内河(湖)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水上事故;
(三)社会影响较大事故;
(四)国家领导、省委和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安全生产领导批示要求督办的事故。
第四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承担市安委会对事故挂牌督办的具体事项。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挂牌督办事项,县(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事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
第五条 市安委会对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市安委会领导审定同意后,以市安委会名义向县(区)人民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在市主流媒体或市政府网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六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七条 县(区)级人民政府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二)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三)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四)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处分;
(六)对事故批复结案;
(七)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