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督办事项。
第九条 在事故查处督办期间,县(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
第十条 对督办的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县(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当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由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决定。
第十一条 对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结案后,县(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和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将事故挂牌督办情况和事故查处结案情况,在市主流媒体或市政府网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县(区)人民政府未按规定完成督办任务的,市安委会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市有关部门(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或者机构组织调查处理的事故的挂牌督办,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重大事故的查处挂牌督办按照《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规定执行;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按照《江苏省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苏安〔2010〕17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