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生产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和《江苏省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苏安〔2010〕1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安委会对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挂牌督办事项,同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安委会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列入事故查处挂牌督办范围:
(一)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一次死亡2人,或者重伤5-10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一次死亡3-5人,或者重伤5-10人的道路交通、农业机械、内河(湖)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水上事故;
(三)社会影响较大,或者涉及港、澳、台或外国人、无国籍人伤亡等市政府安委会认为有必要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市级及以上领导及部门批示要求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 市政府安委会对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市政府安委会领导审定同意后,以市政府安委会名义向各市(县)、区级人民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在市主流媒体或市政府网站、市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五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六条 各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二)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三)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四)按规定时限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处分;
(六)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