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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2年01月12日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2年修订】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2-01-12
实施日期:2012-01-12

  (十)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十一)遇有交警检查时,有机动车驾驶证而出示他人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二)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或者不避让行人的;

  (十三)拖拉机未经批准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

  (十四)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十五)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警示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十六)在路口转弯时,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继续通行的;

  (三)在红灯、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禁行时继续通行的;

  (四)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五)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六)连续驾驶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七)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的;

  (八)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

  (九)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通行的;

  (十)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十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二)违反牵引挂车规定或者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十三)在禁止掉头的地方掉头的;

  (十四)在禁止倒车的地点倒车的;

  (十五)行经铁路道口、渡口、上下渡船时,不按规定通行的;

  (十六)运载超限物品或者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十七)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十八)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十九)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二十)未经登记或者无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十一)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或者记分达到十二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二十二)车辆发生故障需停车排除时,未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二十三)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难以移动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并设置警告标志的;

  (二十四)使用非教练车上道路学习驾驶的;

  (二十五)驾驶未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的;

  (二十六)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的。

  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停车的;

  (二)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三)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四)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五)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

  (六)遇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不按规定行驶的;

  (七)驾驶禁止驶入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八)车辆发生故障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

  (九)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十)在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十一)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十二)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上行驶的。

  第六十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人数未达百分之二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其他客车违反规定载货的或者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六十一条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百分之三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百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五)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营运汽车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非营运汽车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四)将营运汽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的,处以两千元罚款;

  (五)将非营运汽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六)将拖拉机、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六十三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六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的,对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二十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二)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三)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七十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七十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未规定定额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以五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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