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发 文 号:令2013年第139号
发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09
实施日期:2013-07-01
第十七条 下列房屋应当纳入重点房屋监督管理范围:
(一)已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
(二)已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的一半,并经过结构改造的房屋;
(三)未取得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许可进行结构改造的房屋;
(四)采用空斗墙承重、单肋屋面板、砖拱楼屋盖、内框架结构、半砖墙承重等已列入淘汰结构形式的房屋;
(五)因施工、堆物、撞击、火灾、爆炸以及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现象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