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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南昌市港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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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港口管理办法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南昌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港口规划建设,统一港政管理,保障港口正常生产秩序和安全,保护港区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港口和进出港的船舶、排筏以及在港区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下列名词的含义是:
港口是具有船舶停泊、旅客上下、货物储存装卸设施,为船舶、车辆、旅客和物资部门提供服务,具有一定平稳水域和相应陆域的场所;
港埠企业是指在港区从事货物装卸、搬运、仓储、驳运、维修、理货和其他为船舶、货运和旅客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港口设施是指港区内的码头岸壁、驳岸、护岸、堤坝、进出港航道、专用航标、港池、锚泊地、浮筒、栈桥、趸船、铁路专用线、道路、上下水道、供电、通信、环保以及房屋、库场、船舶维修、装卸等设施。
第四条 市、县交通部门为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港口的职能部门。按“一城一港一政”的原则,市港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南昌港的管理和全市港口的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管理。各县港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县港口的管理,业务的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港务管理机构应贯彻执行有关港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编制实施港区建设规划;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执行港务监督;负责港口生产计划平衡;组织处理港口事故;指导监督港埠企业经营;维护港区安全和生产秩序。
第二章 港政管理
第六条 市、县交通部门应根据城镇总体规划,编制港区划定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港区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江西省河道堤防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并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经批准划定的港区是港口生产建设、船舶停靠和进出港的专用区域,未经港务管理机构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港区水域和陆域进行工程施工和其他作业,或设置趸船、停靠排筏、填方倒土、采掘沙石。
港区岸线按最高洪水水位或以防洪墙、堤为界,可整段或分段划定。岸线以下的所有岸坡、滩地、水面与水下、水上架空等为港区水域。岸线以上港口现有设施与规划所需占用的土地为港区陆域。
第八条 国家投资建设的港口设施可以实行租赁或有偿转让。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港口设施。
第九条 船舶、排筏在抵港后和启航前,应到港务管理机构办理报港和出港签证手续,并按《指泊通知书》到指定码头(或锚地)装卸或等待装卸作业。临时停靠的过境船舶、排筏,应在指定的位置停泊。排筏停泊并列宽度不得超过该处水域宽度的四分之一。
第十条 载有危险品货物的船舶进入港区或进行装卸作业,应事先报告港务管理机构和水上公安机构,经批准后方可进港,并在港务管理机构指定的水域停泊或指定的码头装卸。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港区水域设置、抛放障碍物和进行捕捞作业。对碍航的沉船、沉物等,物主必须立即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并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清除、打捞。逾期不清除、不打捞的,港务管理机构有权进行清除,所需费用由物主承担。打捞物在半月内物主不认领的,按无主物品处理。
第十二条 在港区内船舶密集区,除执行紧急任务的公安、消防、防汛和救助的船舶外,各类船、艇均不得快速行驶;航道狭窄处,禁止任何船舶、排筏在红、白浮标间锚泊。
第十三条 港区内的趸船和码头应当配备接收箱(桶),船舶的废油、污水和垃圾应倒入接收箱(桶),不得在港区内随便排放。
第三章 港埠企业管理
第十四条 港埠企业实行多家经营的方针,鼓励国家、集体、个人兴办。保护合法经营,禁止非法经营。
第十五条 兴办港埠企业或其他企业需在港口兼营港埠业务的,应先向港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江西省设立港埠企业暂行规定》的,发给《江西省港埠企业经营许可证》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开业。
第十六条 港埠企业(含兼营港埠业务的企业,不同)应面向全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服务,在生产安排上坚持先重点后一般,先计划内后计划外的原则,先到先装卸,后到后装卸。
第十七条 港埠企业使用社会劳动力进行港口货物装卸、搬运,须经港务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到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港埠企业应依法经营,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搬运装卸力资标准,使用专用发票,并接受港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专用码头管理
第十九条 本市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生产、工作的需要,投资建设专用码头。
第二十条 兴建专用码头,应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经港务管理机构核准,并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专用码头建成后,须经港务管理机构登记注册,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专用码头只可从事与本单位生产、工作有关的物资的装卸、储存业务,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港务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如果生产能力有余,要求从事营业性装卸、储存业务,须经港务管理机构批准并统一安排。
第二十二条 专用码头的装卸机械操作人员,须经港务管理机构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专业技术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五章 规费及统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港务管理机构按交通部省交通、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和办法计征港口规费。港口规费和港口设施租赁费,按照“以港养港,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港口管理和建设。
港口规费的征收和使用必须接受同级物价、财政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专用码头单位从事营业性装卸、储存业务的,应向港务管理机构交纳各项规费;从事与本单位生产、工作有关的物资装卸业务,免征货物港务费,其他规费照收。
第二十五条 港埠企业和专用码头单位,应按规定向港务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港口管理和建设以及维护港区安全,保护港区环境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交通部门或港务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港务管理机构给予处罚: (一)未经港务管理机构核准,在港区水域和陆域进行工程施工和其他作业,或设置趸船、停靠排筏、填方倒土、采掘沙石的,除责令其停止施工作业、拆除建筑物或退出港区外,罚款五百至二千元;
(二)损坏港口设施的,责令其照价赔偿或限期修复;
(三)向港区倾倒废油、污水和垃圾等废弃物的,第次罚款五百至二千元;
(四)专用码头未经港务管理机构批准,自行对外从事营业性装卸、储存业务的,责令其停业营业,并罚款一千至三千元;
(五)未办理经营许可证经营港埠业务的,责令其停止营业,没收其非法收入;
(六)港埠企业不使用专用发票进行结算的,除责令其补交税金、管理费外,并按所得的20%处以罚款。
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八条 对有下列民政部之一的船舶或货物,港务管理机构有权扣留处理,扣留期间的一切费用,由被扣者承担: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
(二)船舶证书不全、技术状况不良、装载不合理等危及航行安全的;
(三)拒绝缴纳规费、罚款和赔偿费用的;
(四)拒不服从管理的。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施行的,港务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港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齐、持证佩章、严守纪律、礼貌待人、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八日市革命委员会发布的《南昌市港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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