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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南昌市摩托车交通管理规定

发 文 号: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发布单位: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第九条对摩托车的发展实行宏观控制,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对驾驶擅自拼装、改型的摩托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以200元罚款,并对非法拼装、改型的部分依法予以拆除。
第十一条对利用摩托车从事城市客运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以1000元罚款,并暂扣车辆30天。
第十二条对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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