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发布 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非机动车的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的非机动车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机动车,是指在道路上行驶或停放的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和残疾人专用手摇、电动、机动车等。
第四条非机动车车主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非机动车上安装机械动力装置;
(二)在购车后一个月内办理牌证;
(三)按规定办理年检。
第五条本市沿江北路、沿江中路以东,洪都北大道、洪都中大道以西,解放西路、洪城路以北,滨江路、青山南路的李家庄以南区域内的道路以及沿江南路、迎宾大道、井冈山大道、八一大桥、南昌大桥,每日七时至二十一时禁止三轮车、人力车通行。
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区域和道路沿线的单位或个人确因生产、经营、生活等需要,须在禁止通行时间通行三轮车、人力车的,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通行证。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