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副食品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副食品市场举办者和副食品市场内的副食品生产经营者,
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副食品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以生产经营副食品为主的市场
或者有副食品生产经营项目的城乡集贸市场。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市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卫生行政部
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市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场举办者应当负责市场内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加强市场公共卫生设施
建设,维护经营场所清洁卫生,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食品卫生要求从事生产经
营。
第五条市场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环境清洁,市场周围25米之内无垃圾粪堆、污水坑塘、旱式厕所、畜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