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调度自动化技术管理内容
1、各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江西电网远动装置、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远动部分)及电能量计量装置选型原则》,在新设备招标、技改和基建工程中对调度自动化相关设备的选型和设备技术标准应符合上述原则。发电企业在对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调度自动化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时,应经电力调度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实行。
2、对新建或技术改造中涉及调度自动化的项目,须在工程开工的5个工作日前将施工方案报送电力调度机构;在工程开工的30个工作日前将有关远动及计量设计图纸、新设备参数和使用说明书等资料报送电力调度机构。
3、发电企业调度自动化系统应符合《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和《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的要求,并按电力调度机构所要求的具体工作步骤组织实施。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整改。
4、新建或技术改造的调度自动化项目正式投入运行时,要有半年的试运行期;试运行期满后,应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交试运行报告和投入运行的申请,证明系统的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经由调度机构参加验收合格,并核准后转入正式运行。
5、电网一次设备调整(增改间隔或改变CT变比)及远动信息变更应至少提前2天通知电力调度机构,并做好记录。
6、已投入正式运行的调度自动化装置,不得无故停用。如更换或检修调度自动化设备等原因需停用调度自动化装置时必须事先报电力调度机构同意。
7、发电企业应做好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调度自动化设备出现缺陷、故障或调度自动化信息不正确,须立即按规程进行处理,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要求在8小时内恢复正常。调度自动化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应定期测试通道收、发电平,并作好测试记录。每周星期一上午与电力调度机构进行一次所要求的调度自动化信息校核。
8、能量计量系统是提供电量结算的重要数据来源,发电企业不得在电能量计量装置中私自接入其它设备,对其进行扩展应用必须提前上报电力调度机构审批同意。
9、发电企业RTU或计算机监控系统、电量采集与传输装置应达到如下主要运行指标:
(1)RTU或计算机监控系统远动工作站可用率(月)≥ 99.9% 。
(2)遥测量准确度误差≤ 0.5% 。
(3)事故时遥信正确率为 100 %。
(4)电量计量装置月运行合格率为 100%。
10、为了确保调度自动化设备正常维修、及时排除故障,发电企业必须备有专用的仪器、仪表、工具、备品和备件等。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图纸、资料应齐全、准确并及时进行更新,保持与实际运行相符。
11、与电网正常运行有关的系统运行、调度数据网络、电量采集、AGC、AVC等厂内调度自动化系统应纳入电力系统统一的技术管理范围。
12、发电企业调度自动化设备检修按《江西电网调度自动化设备检修细则(试行)》的要求实行统一计划管理。各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制订的调度自动化设备定检计划,定期进行检验、维护,使其满足技术规范要求。并根据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全网发电设备检修计划,合理安排本单位远动设备检修工作,做到电网一二次设备同步检修。
13、发电企业调度自动化专业必须满足国家电网公司发布的《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的要求,不满足本办法要求必备项目的,发电企业应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
第十二条 调度通信技术管理内容
1、并网发电企业应建立至少两条不同路由或不同通信方式与电力调度机构通讯,满足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信息传输的需要;调度通信系统达到并网安全性评价要求,方可接入电力通信网运行。
2、发电企业应满足原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强通信调度管理的若干规定》和电力系统通信运行管理各项规程以及电力系统通信站六条标准的要求。
3、发电企业负责所管辖范围内通信设施(含户外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其运行管理由电力通信机构依据有关通信运行管理规程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并进行运行考核,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电力通信机构的通信调度指令,协助电力通信机构进行调度通信系统的维护检修,配合电力通信机构进行事故调查。
4、发电企业侧由调度管辖的通信设备停运、临时检修以及因发电企业内有些工作可能会影响到上述设备的运行时,必须向相应通信调度申请,经通信调度同意后方可进行。
5、发电企业使用与电力通信网相关的载波频率、无线电频率,须向电力通信机构申请,经电力通信机构同意并书面确认后方可使用。
6、发电企业与电力通信网互联的通信设备选型和配置应协调一致,并征得相应电力通信机构的认可。
7、发电企业必须在次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通信设备的运行情况按规定的报表形式报到相应电力通信机构。
8、发电企业的调度通信系统应达到如下主要运行指标:
(1) 微波设备运行率≥99.99%。
(2) 通信光设备运行率≥99.99%。
(3) 载波设备运行率≥99.98%。
第四章 考核标准
第十三条 电气设备及电气参数管理考核标准
1、发电企业不满足本办法第七条第1款第(1)、(2)、(4)项要求,电力调度机构有权不允许其并网。
2、发电企业不满足本办法第七条第2款第(2)、(5)项要求,电力调度机构可推迟其商业运行开始时间。
3、发电企业不满足本办法第七条第2款第(6)项要求,电力调度机构可根据网内同类型设备参数进行调度,但发电企业必须对由于参数不准带来的后果负责。
第十四条 一次调频管理考核标准
1、发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5款第(4)、(7)项要求,扣罚上网电量20万千瓦时。
2、发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5款第(8)项要求,电力调度机构有权不允许其商业运行。
3、发电企业的机组一次调频月度投运率不低于90%,每低1个百分点,扣罚该机组一小时额定发电量的10%。
4、对机组在电网频率事故期间一次调频性能进行考核,以电力调度机构EMS系统自动计算为考核依据。对电网频率调整起反作用的,即高频多发或低频少发电量进行考核,其扣罚上网电量为:当电网频率超出规定范围时,机组实际发电出力(动态)与起始实际发电出力(固定)之差的积分电量乘2,积分时段1分钟。
第十五条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管理考核标准
1、220KV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含10万千瓦及以上机变保护)在发生故障或异常时应正确动作,不正确动作责任单位每次扣罚上网电量30万千瓦时;原因不明的事故加倍考核,扣罚上网电量60万千瓦时。
2、继电保护装置、故障录波器发生缺陷应在24小时内处理好,不能按时处理好每延迟一天扣罚上网电量3万千瓦时。
3、故障录波器动作录波、微机保护装置自带录波、微机保护装置动作报告,应按规程要求及时提供给调度分析,不能及时提供或提供不完好每次扣罚上网电量10万千瓦时。
4、应认真执行继电保护专业管理规程、规定,不能按要求完成或未执行的每项扣罚上网电量3万千瓦时。
5、发电企业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检完成率,每减低1%,扣罚上网电量1万千瓦时(扣罚上网电量总量不超30万千瓦时)。
6、110kV及以上继电保护动作正确率,每减低1%,扣罚上网电量1万千瓦时(扣罚上网电量总量不超30万千瓦时)。
7、低周保厂用电措施不满足电网运行要求,电力调度机构限期整改,如在1个月内未整改完成,则每延期1天,扣罚上网电量1万千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