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我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 保监会 公安部 卫生部 农业部令 第5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江西省(以下简称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地方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第二章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我省设立省、市、县三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并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成立同级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由财政、公安交警、保监(省级)、卫生、农业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同级财政部门。部分地市根据救助实际,经省级救助基金管委会同意,可只设立市级救助基金。各级救助基金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救助基金具体管理办法;省以下救助基金管委会应当在省级救助基金管委会制定政策范围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依法监督检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情况,并定期予以公告
(三)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
(四)依法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五)其他职责。
第五条省、市、县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设在同级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筹集救助基金;
(二)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
(三)依法追偿垫付款;
(四)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
第六条我省实施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各相关单位的管理职责是:
财政部门履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职责,并承担同级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职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及协助追偿垫付资金。
江西保监局负责对保险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救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条财政部门增列本级救助基金管理专项支出,纳入本级财政部门的部门预算,用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追偿费用和各项委托代理费用(专家、审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