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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5年01月25日

萍乡市燃气管理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萍乡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发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5-01-25
实施日期:2015-03-01

  (一)钢瓶充装燃气气量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

  (二)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过期未检测的钢瓶或者报废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

  (五)给钢瓶充装燃气时掺假;

  (六)其他损害燃气用户合法权益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七)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经营企业有前款一、二、五、六项行为的,可以依法要求燃气经营企业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第四章 燃气设施

  第二十一条 储运、输配燃气的储罐、槽车、液化气钢瓶、压缩天然气钢瓶等压力容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接受检验、校验。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国家规定的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安全间距内进行工程项目施工或者地面挖掘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3日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制定保护方案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现场划定安全保护范围,设定明显的安全警示,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派员现场监护;

  (二)不得动用机械设备进行推、铲、挖作业,不得挤压、碰撞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并采取保护措施确保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不受损坏;

  (三)确需动火作业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规程采取防范措施;

  (四)施工中造成管道燃气埋地管线损坏、漏气的,应当立即采取防护措施保护事故现场,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组织抢修;建设单位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设施的维修费用按下列规定承担:

  (一)居民用户:以燃气计量表具的表前阀为界,表前阀前(含表前阀)的由供气单位承担,表前阀后的由用户承担;

  (二)工业及其他用户:中压管道供气用户以城市燃气中压管道支线阀门为界,自燃气供应厂(站)至支线阀门以前的(含支线阀门)由供气单位承担,支线阀门以后的(含调压室、调压器)由用户承担;低压管道气用户以围墙或者建筑物外缘为界,围墙或者建筑物以内的由用户承担。

  第五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需要安装管道燃气的用户签订安装、供气合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组织设计,在合同规定时限内安装完毕,并按合同要求及时通气。

  第二十六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增加、减少、拆除、迁移、改造燃气设施,应当事先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实施,费用由用户承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承诺提供限时服务。

  第二十七条 管道燃气用户更名、过户、停用或者非居民用户扩大用气规模,应当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由具有资质的管道燃气安装企业负责安装,并符合设计规范。

  用户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购置、安装的燃气计量装置的准确度有疑义的,可以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并共同向法定的计量检测机构申请校验或者直接向市场监督部门投诉。在规定的产品保修期内,误差超过法定标准的,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校验费,返回多收的气费并免费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装置;未超过标准的,由用户承担校验费;在产品保修期外,误差超过法定标准的,由用户承担校验费和计量装置更换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返回多收的气费。

  用户对非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购置、安装的燃气计量装置的准确度有疑义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管道燃气计量装置不能正常运转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发现时起24小时内与用户取得联系,并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及时修复。

  第三十条 管道燃气用户发现管道燃气设施或者器具泄漏时,应当立即采取关阀停气、自然通风、避用明火等措施,同时告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不得开启、关闭电器设备。

  第三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设置用户联系、咨询和抢修抢险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抢修抢险电话应当有专人全天24小时值班。

  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有关燃气设施或者燃气器具泄漏的报修要求,应当立即进行处置,属用户户内管道燃气设施故障的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48小时内派人修复。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在其向用户提供的燃气安全使用手册中公布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及依据。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标准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价格或者燃气主管部门投诉。

  第三十三条 管道燃气用户不通过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用气、采取其他方式使燃气计量装置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的,其用气量按以下方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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