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整治工作的重点
(一)核查的主要内容
1.核查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核准或审批的情况。
2.检查尾矿库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和环保竣工验收的情况。
3.检查尾矿库是否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的情况。
4.检查尾矿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的作业人员接受专业培训,尾矿工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情况。
5.检查尾矿库污染物排放达标的情况。
6.检查尾矿库是否存在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期服役、有垮坝险情的情况。
7.检查尾矿库是否存在影响公路、铁路、饮用水源安全的情况,尾矿坝下游是否有居民区或重要设施的情况。
8.检查尾矿库尾矿再利用情况,包括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的情况。
9.检查企业是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0.检查尾矿库库区内是否存在从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情况等。
(二)整治的主要内容
1.对于非法生产、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内的尾矿库,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
2.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尾矿库,要限期整改和治理,经整改和治理仍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停用。
3.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项审批的,未执行尾矿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和环评手续的,要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罚。
4.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的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尾矿工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要责令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5.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督促企业加大隐患整改和监控工作力度;对于擅自更改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要责令立即改正,已投入运营的,要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对于经安全评价确定为危库或出现严重险情威胁尾矿库安全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确定为险库的,要责令其限期消除险情;确定为病库的,要督促其限期按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全面消除隐患。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各级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要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做到人员、工作经费、办公地点和办公条件四落实。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区要抓紧制定本地区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确定工作目标,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明确各项任务的进度安排,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取得实效。
(三)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对于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进行环境评价且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的尾矿库,一律不得生产运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许可条件的,相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各种证照,提请政府依法关闭。专项整治行动既要体现统一行动,联合执法,又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协调合作、齐抓共管的局面。
(四)落实治理资金。对于存在重大隐患和环境污染的尾矿库,由生产企业负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对于因破产解散或改制等原因遗留的、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污染隐患的尾矿库,各地区要提出治理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隐患整改资金。
(五)认真组织检查验收。为了推动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区应组织开展阶段性检查验收;省安全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全省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六)严格情况报告制度。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地区每季度要向省领导小组报告一次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遇重大情况要随时报告。请各地区于2007年7月15日前将本地区领导小组名单和工作方案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安全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