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因工负伤职工旧伤复发有争议的因果关系确认;
(八)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
(九)因工伤与疾病界限不明的因果关系确认;
(十)用人单位或相关部门委托的以下鉴定:
1.用人单位、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超过工伤认定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能受理认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
2.非法的用人单位和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其雇佣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3.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
(十一)符合其他受理条件的:
1.其他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
2.其他由劳动仲裁、法院、信访等部门委托按工伤鉴定标准鉴定处理的。
第四章 鉴定的申请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理范围的,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三条 申请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应按规定填报鉴定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用人单位填报鉴定申请的
1. 填写《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粘贴职工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2. 劳动保障或人事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或以前的工伤认定手续)原件并复印件各1份;
3. 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件各1份;
4. 职工完整的连续的原始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等资料;
5. 属职业病的,须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并复印件;属精神病的,须提供市精神病诊断组的《精神医学鉴定书》原件并复印件。
(二)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并填报鉴定申请的
需提供材料同前款。《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可以不盖用人单位公章,但须提供用人单位全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第十四条 申请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应按规定填报鉴定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用人单位填报鉴定申请的
初次申请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的,可同时申请将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一并进行。
已经做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需申请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的,提供材料应在申请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材料基础上,另附《工伤、职业病鉴定结论通知单》(以前的鉴定结果)原件并复印件各1份;
(二)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并填报鉴定申请的
需提供材料同前款。《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可以不盖用人单位公章,但须提供用人单位全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