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要求,进一步提高我省农村污水治理效率,加快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农村生活污水分类就地处理、资源化利用为导向,探索符合辽宁特点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基础模式,在有序实现梯次治理的同时,保护浅层地下水资源,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助力乡村生态振兴。
二、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力求实效。结合辽宁实际,重点在地形复杂、居住分散、生活污水产生量少、没有地表径流、常住人口逐年减少等暂不具备工程治理条件的村庄实施资源化治理,以试点示范为引领,不断完善治理措施,扩大治理范围,力求以较小的投入,有效防控生活污水产生环境污染。
(二)监测先行,科学治理。以村庄浅层地下水监测数据作为判断治理成效的重要指标和安排治理措施的主要依据,结合村庄发展实际,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科学升级治理措施,实现梯次治理。
(三)群众路线,凝聚合力。充分动员和发动农民群众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引导和规范农户实施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快形成农村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助力乡村生态振兴。
(四)移风易俗,依法治理。鼓励农户节约用水、源头减量、应用尽用。结合改厕工作,逐步摒弃农村窨井排污方式,规范生活杂排水收集回用,防止污水污染含水层。
三、总体目标
2021年底,在5个国家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试点县(市、区)的409个行政村以及全省290个美丽宜居创建村开展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科学总结治理经验,完善治理模式。
2022年至2025年,以美丽宜居村建设为核心,开展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到2025年,全省开展资源化治理的行政村比例不低于35%。
四、重点任务
(一)制定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工作计划。2022年6月底前,组织所在地下辖的县(市、区)制定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工作计划,结合实际,确定实施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村庄名单、实施时限和保障措施。原则上,承担《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计划》重点任务的县(市、区),应对重点任务村以外的行政村同步开展资源化治理,做到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
(二)建立农村浅层地下水水质变化监测体系。在开展农村污水资源化治理的行政村,利用农户自备井等现有设施进行浅层地下水监测。监测指标包含氨氮、耗氧量、总大肠菌群、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亚硝酸盐等农村生活污水特征污染物,建立水质变化情况和治理台账,记录特征污染物年际变化,同步建立监测档案。
(三)精准落实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工作要求。通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微信平台发布信息、张贴海报、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精准宣传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工作要求,讲深讲透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的重要意义和参与治理方式。参照《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技术指南(试行)》(见附件),建立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台账,强化农村生活杂排水收集处理,规范进行厕所粪污清掏和资源化利用。
(四)科学安排治理升级措施。在村庄浅层地下水有关监测指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Ⅲ类标准或满足Ⅳ类标准,且年均值同比无恶化趋势时,可认定资源化治理有效。在有关监测指标不满足Ⅳ类标准或满足Ⅳ类标准,但年均值同比存在恶化趋势时,可认定治理未达到效果,需针对性安排治理升级措施,包括实施改厕、封闭窨井和未防渗粪坑、建设边沟和氧化塘污水处理系统,建设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系统或实施截污纳管工程等。县(市、区)政府应统一实施有关治理升级措施,并将其纳入有关改厕、污水治理规划。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厅每年发布实施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的行政村名单。地市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切实加大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工作力度,足额拨付工作经费,确保按时完成治理任务。鼓励由社会第三方打包承担治理任务。
(二)科学评价治理效果。实施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的村庄应按照治理指南要求,严格评价至少两年的地下水水质监测数据,判断是否需要进行升级治理。需要升级治理的村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农户意见制定升级工作计划,纳入次年改厕工作任务统筹推进,确保按期完成。每年对所在地下辖的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成效评估,动态更新治理台账,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厅。
(三)加强宣传推广。要进一步采取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开展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工作宣传,引导村民提高环保意识,从源头减少生活污水的产生,动员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形成全社会共建共治的良好氛围。
附件: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技术指南(试行)
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技术指南(试行)
1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台账建立、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效果评价等技术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居住分散、人口密度相对较低、小型单村供水或卫生设施与排水系统不完善(未完成改厕和未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等村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1347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
GB/T 38837农村三格式户厕运行维护规范
GB/T 38836农村三格式户厕建设技术规范
GB 7959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
GB 19379农村户厕卫生规范
GB 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HJ/T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DB21/3176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8921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农村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指南(农办社〔2020〕7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农村生活污水
农村居民生活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厕所污水和生活杂排水。
3.2厕所污水
人排泄及冲洗粪便产生的高浓度生活污水,也简称黑水。
3.3生活杂排水
农村居民家庭厨房、洗衣、清洁和洗浴产生的污水,也简称灰水。
3.4生活污水资源化
生活污水资源化是对污染程度低的灰水直接或处理后回用,以及对黑水进行无害化处理,使其能够重新利用的过程。
3.5户厕
供家庭成员大小便使用的场所,由厕屋、便器、贮粪池等组成。户厕分为附建式与独立式户厕,建在住宅内为附建式户厕,建在住宅等生活用房外为独立式户厕。
3.6无害化卫生厕所
按规范要求使用时,具备有效降低粪便中生物性致病因子传染性设施的卫生厕所。包括三格化粪池厕所、双坑交替式厕所和水冲式厕所等。
3.7窨井
用于连接农户室内生活杂排水下水管道而设置的污水收集井。
3.8粪污无害化处理与利用
减少、去除或杀灭粪污中的病原体、能控制蚊蝇滋生、防止恶臭扩散,并使其处理产物达到土地处理与农业资源化利用的处理技术。
4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
4.1户厕粪污处理利用主要方式参照农村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指南(农办社〔2020〕7号)。
4.2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应达到GB 7959的无害化卫生要求。
4.3生活杂排水回用及处理
4.3.1鼓励农户节约用水、源头减量、应用尽用。洗菜、洗米水等可浇灌庭院菜园、花园或果园回用。
4.3.2洗衣、盥洗污水可用于庭院抑尘或硬质铺装地面清洁。
4.3.3厨房污水、洗涤污水等不宜排入户厕贮粪池。
4.3.4窨井宜做防渗措施,将生活杂排水有效收集,经预处理、小型人工湿地等生态化处理,尾水回用于庭院绿化、景观及农田灌溉等。
4.3.5处理后排放出水水质应满足DB21/3176的相关要求。根据出水回用用途,处理后水质应满足GB 5084、GB/T18921等相关要求。
5建立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台帐
5.1行政村应建立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台账,有条件地区可建设台账管理信息系统。
5.2建制村台账包括村庄、黑水及灰水基本信息、地下水监测、地表水巡查等记录内容。
5.3村委会应入户逐个填报完成农户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台账,台账包括厕所和窨井类型、清掏方式、清掏量及去向等内容。
5.4行政村应做到记录填报内容完整、数据真实,管理档案形成纸质文档备查。县(区、市)生态环境分局采集电子档案留存。
5.5行政村内宜设立生活污水资源化宣传展板,向农户发放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告知书等宣传材料。
6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效果评价
6.1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效果评价包括农村黑臭水体情况以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等。
6.2行政村集聚区及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内无农村黑臭水体。
6.3地下水环境评价
6.3.1以地下水监测自然衰减为技术手段,且获得地下水水质监测数据仅用于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效果评价。在行政村区域内布设地下水监测点,监测点选择以可覆盖行政村四至范围的农户为主,农户自备井半径30米内不宜有养殖场户。
6.3.2选用3~5个农户庭院内经常使用的民用自备井或生产井为监测井。个别地区无法满足自备井数量的行政村,至少选用1个民用自备井为监测井。
6.3.3监测井应设铭牌,铭牌包含井编号、农户姓名、经纬度、井深、地下水水位等相关基础信息。现有地下水井的筛选要求及维护可参考HJ 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6.3.4以潜水监测为主,地下水监测井深度宜不超过60米。采样频次为每年8月和12月各监测1次。
6.3.5监测项目选择与黑灰水污染特征相关的地下水水质指标6项,其中:一般化学指标为氨氮、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及耗氧量;微生物指标为总大肠菌群;毒理学指标为硝酸盐及亚硝酸盐。
6.3.6结合6项地下水污染物浓度变化趋势进行分析,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Ⅲ类标准或满足Ⅳ类标准,且年均值同比无恶化趋势时,认为资源化治理有效。在有关监测指标不满足Ⅳ类标准或满足Ⅳ类标准,但年均值同比存在恶化趋势时,认为治理未达到效果。
6.4未达到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效果评价要求,判定为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未有效治理的村庄,需采取实施改厕、封闭窨井和未防渗粪坑、建设边沟和氧化塘污水处理系统,建设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系统或实施截污纳管工程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