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住宿场所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住宿场所居住房间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取暖。
第二十二条住宿场所采用燃煤炉采暖时,燃煤炉不应设在居住房间内,烟筒应采取在户外末端设三通等形式保障排烟良好。烟筒在居住房间内架设时,应与可燃物保持1.5m以上的距离,房间内宜设置煤气报警器。
第二十三条居住房间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2层;疏散走道应设置可开启外窗,保持良好通风。
第二十四条住宿场所的配电线路敷设应采取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用电负荷应经计算确定并合理配置电气线路,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设备和私拉乱接电气线路。
第二十六条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居住房间严禁采用蜡烛等明火照明,不宜使用功率大于100W的热辐射照明灯具,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电气线路的保护应采用相应规格空气断路器或熔断器,不应采用隔离开关。
第二十九条住宿场所不应使用拉线开关。
第三十条电器设备及电气线路应选用合格产品。
第三章日常防火管理
第三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制定住宿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住宿场所应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从施工总责任人到每一名施工人员均要逐级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并签订责任书。
第三十三条施工总负责人应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住宿场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二)确定住宿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为住宿场所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住宿场所消防安全制度;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制定符合本住宿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三十四条住宿场所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订住宿场所消防安全制度,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二)拟订住宿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三)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组织实施对住宿场所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五)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施工总负责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住宿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施工总负责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未确定住宿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施工总负责人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