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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发 文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7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7

  经20036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371日起施行。
   2003625

  第一条 为了加强粮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粮场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场,是指农村、城市郊区、农场等农作物种植单位,在夏收、秋收(以下简称夏秋收)期间专门用于堆放、晾晒、打碾农作物的场地。
  前款规定所称农场,是指由农垦事业管理机构管理的,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800平方米以上的粮场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粮场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农村粮场消防安全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领导,由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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