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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发 文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7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7
()配电箱与电力设备之间的电源线路不得采用插头连接;
  ()电气开关、熔断器等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禁止采用锅、铝、铁丝代替保险丝()
  ()粮场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经常检查,发现漏电、接头包扎不良、电线互相缠绕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停电检修。
  电力部门及其电工技术人员对依照前款规定所安装、布设、检修的电器设备和电源线路,承担安全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 拖拉机、汽车等机动车辆进入粮场时,易产生火花的部位必须加装防火装置,排气管应当戴性能良好的防火帽或者其他阻火器。
  拖拉机、汽车等机动车辆在粮场发生故障时,必须拖至距粮场25米以外的地方进行修理,任何人不得在粮场内修理机动车辆或者为机动车加油。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违反粮场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夏秋收期间,在粮场四周50米内焚烧杂草、秸秆和垃圾的;
  ()在粮场内吸烟、携带火种、动用明火的;
  ()儿童上场玩耍或者在粮场附近玩火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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