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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0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发 文 号:宁安监法规发〔2010〕206号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10-22
实施日期:2010-12-01

  第十六条 专家守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在执行指派公务中,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完成任务;

  (二)在区安监局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参加专家活动,承担工作任务,并对委托的工作负责;

  (三)受领任务后,应快速赶赴事故现场,提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对策,配合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四)受安全监管部门指派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指派函或专家证。任务完成后,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五)结合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撰写安全生产方面的调研报告或论文;

  (六)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十七条 各专业组应当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工作调研报告和次年工作计划等书面材料并电子版报区安监局。

  第十八条 专家使用程序

  (一)专家使用实行计划审核制度;

  (二)每年10月30日前,使用专家的有关处室提出下年度专家使用预期计划,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长办公会审议;  【中`华`工`程`资`格`考`试`网】

  (三)每次使用专家,由有关处室填写《安全生产专家工作(活动)计划表》(以下简称《计划表》),提出所需专家人数、专业、主要工作内容、对象、地点和时限(附活动通知或主管局领导的任务批示),提前2—7天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公室,但事故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下可事后补办手续;

  (四)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定《计划表》内容,根据工作需要与相关处室拟定具体专家,所用专家正常情况下应在自治区专家库中随机抽选,稀缺专业等特殊情况下从专家储备库中选派;

  (五)每次专家工作(活动)结束后,有关处室应向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公室提供《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表》。

  第十九条 专家待遇与经费管理

  (一)按照区安监局工作计划,专家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期间,可领取适当的劳务费。劳务费及活动期间的差旅费由区安监局承担。
  (二)专家受委托进行技术鉴定、评估评价、提供技术咨询等活动,可以领取适当的劳务费。劳务费由被鉴定单位、被评估评价单位、咨询单位承担。
  (三)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所聘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四)专家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工伤的治疗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区安监局负责设立专家工作专项经费,纳入自治区年度经费预算,由自治区财政划拨区安监局负责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机关党委,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公室主任由万东刚副局长担任,杨明礼、杨建平为成员,具体负责区安全生产专家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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