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安全,依法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行为,根据《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西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车辆非法客运的查处及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客运是指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行为。
第四条 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车辆非法客运查处,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车辆非法客运的查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法客运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违法经营车辆的信息查询及处理工作。
城管、质检、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车辆非法客运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建立非法客运查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定期通报和交流非法客运查处工作信息,研究、指导、协调车辆非法客运查处工作。
交通、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对机场、车站、医院、商业网点、游客集散点等重点区域车辆客运的巡查整治。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做好非法客运查处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客运危害性的认识和安全保护意识。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举报电话,接到举报后,应当受理并制作书面记录。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 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车辆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第八条 除客运出租汽车外,其他汽车不得喷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不得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和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除客运出租汽车外的其他汽车喷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或者提供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设施。
第九条 退出客运市场的出租汽车,应当清除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专用营运标识和设施,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营运证件注销手续。
第十条 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人员不得在机场、车站、医院、商业网点、旅游集散点以及道路等公共场所招揽乘客。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车辆非法客运的监督检查,加大对重点区域车辆非法客运的查处力度。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等管理部门的检查,并提供相关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