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学校内部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内部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目标,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三)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及时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师生员工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演练;
(四)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建立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五)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对学校安全事故进行救援和调查处理,妥善处理师生意外伤害事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教育制度;
(二)门卫、值班、巡逻制度;
(三)现金、票证、物资、产品、重要设备和仪器、文物等安全管理制度;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五)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质、剧毒物品、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保管等安全管理制度;
(六)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七)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八)大型活动申批制度;
(九)机密文件、图纸、资料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
(十)公共场所和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制度和考核、评比、奖惩制度;
(十二)需要建立的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开设安全教育课程。安全教育应当包括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财产安全、网络安全、疾病预防、心理健康、避灾避险、防赌、防毒、防艾滋病、防传销等内容。
学校应当在每年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进行安全教育,并组织开展有关应急演练。
学校应当积极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掌握安全救护常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门卫管理,建立外来人员和车辆出入学校登记查验制度。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学生宿舍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宿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要求。禁止私接电线及使用明火和劣质、大功率电器;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刀具等危险物;禁止留宿异性;禁止饲养动物。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规定。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学校食堂要有专人负责师生就餐期间的安全。